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研究与分析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5-07-24 20:15:00

  (2013年5月30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王茂荣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妨碍科学发展、影响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此,本人结合当前我旗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研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解决方法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决策不科学,存在未批先建的现象;招标投标环节中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问题突出;建设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借用挂靠资质、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从业人员不在注册单位执业随意流动、部分从业人员甚至无相应资格证书非法从事施工活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土地用途以及违规调整容积率;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凸显,建设领域信访问题形势严峻;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房屋预售相关规定,擅自开工、提前销售,误导部分购房者提前交纳定金或首付,后因开发企业资金紧缺不能如期交房,引发购房者和开发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 

  二、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未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合同管理、劳务分包、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及时。

  2、项目管理审批程序复杂、“三边”工程较多

  目前的项目审批,一般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导致审批程序复杂,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现象时有发生,联合审批、集中审批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加之部分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未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处置,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导致“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三边现象较为普遍。同时,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很多项目需要尽快落地,加快投资进度,往往出现项目建设单位“先干起来,再补手续”的现象,这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之间也是存在矛盾的。

  3、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土地竞拍时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资金实力普遍低于拍卖开发地块的实际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施工招投标时规避相关政策分标段中标,导致出现超资质超资金实力承揽工程的实际情况。另外,部分项目的设计、勘察和监理没有按规定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部分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实行自主招标,程序不规范;部分项目的单项(单体)工程或设备采购未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4、重审批轻管理

  相关部门对项目审批把关相对比较重视,但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和后续的跟踪监管及竣工验收往往重视不够,在处理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上有失偏颇,造成一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竣工后综合效益与实际初衷相差甚远。 

  5、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

  部分建设单位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一些建设单位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备案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队伍挂靠承包,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等不良现象,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极大隐患。

  一些总承包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责任,现场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经常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部分监理单位和人员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合同履行职责。个别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使工程隐患发现、处理问题不及时,给突出问题的出现带来了可能。

  6、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够深入

  一是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往往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或群众举报开展监督检查较多,主动立项和开展监督检查较少,阶段性检查较多,经常性检查较少。二是监督检查手段比较单一。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除了广泛存在的突出问题外,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较难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而且即使发现了问题,处理不够严格,没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旗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经多次深入施工企业、建筑工地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座谈、走访、了解情况,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本人分析梳理了如下对策和建议,不足之处请各位予以指正。

  1.强化监督执法,努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批先建、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借用挂靠资质、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从业人员不在注册单位执业随意流动、部分从业人员甚至无相应资格证书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加大清出力度。要认真核验现场从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拟派人员一致,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从业和管理建筑工地。对人员不符、不持证上岗或不在岗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坚决予以叫停整改或待岗培训,必要时也可清出市场。同时,要全面推行《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未设立工资专户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复工,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针对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政策法规信息滞后,基本建设流程不熟悉等问题,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选址放线或者招投标时,就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主要事项培训,明确项目办理流程、时间、标准等,增强政策法规意识,为科学施工管理打好基础。 

  3.加强调研走访和督查

  各监管单位要不定期深入到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特别是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科学总结有效经验,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4.着力推动有形市场建设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将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监管单位进行分工,整合和利用好各单位的监管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5.积极将专项治理活动转变为常态化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战线长、问题突出、原因复杂,因此要将短暂的、临时性的专项治理工作转变为常态化管理,建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才能从长远上、根本上解决问题,真正取得实效。

  总之,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从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机制,就一定能最终形成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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