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经典著作研讨班学习心得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5-07-23 18:24:00

  乌审旗司法局 浩斯巴雅尔

  近日,乌审旗委组织部在旗委党校组织学习毛泽东同志的经典著作《论持久战》。短短几天的学习,不仅提升了本人自身的理论素养、转变了思想观念,而且对我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提高都有很大帮助,更重要的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论持久战》对我的思想启迪

  在《论持久战》这篇伟大的著作中,毛泽东同志运用了矛盾分析法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来研究中日战争的根本规律,为确定抗日战争的战略、战术原则,提供了理论根据。所谓矛盾分析法就是要求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其对我的启发如下:

  首先要抓住基本矛盾,透过现象看本质。人类社会充满了矛盾,可以说时时有矛盾,事事有矛盾,客观事物或过程的性质是由其基本矛盾决定的,要抓住基本矛盾,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分析中日战争的矛盾时,毛泽东同志抓住中日双方敌强我弱、敌小我大、敌退步我进步、敌寡助我多助的基本特点,并且将其作为根据,一开始就揭露了中日战争的本质,中日战争虽然分为若干阶段,但是这些基本特点却“贯彻于双方一切问题和一切作战阶段之中”。《论持久战》抓住了这一基本矛盾,将抗日战争的整个过程连贯起来,从而正确预见了战争的整个发展过程。

  其次要全面分析矛盾两个方面,一分为二的看待事物,防止片面性。在抓住基本矛盾的同时,也要分析矛盾的两个方面,全面、客观的分析矛盾。《论持久战》就坚持了一分为二的观点,全面分析了中日双方,从军力、经济力和政治组织力上肯定了日本,但是也看到了其短处:帝国主义的野蛮性和落后性,以及失道寡助等。同样对中国,虽然军力经济力、政治组织力上不如日本,但是中国是进步的,地大、人多、兵多,得道多助。毛泽东通过全面分析矛盾的两个方面,做到了一分为二的看问题。

  再次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既要看到矛盾的转化又要看到矛盾转化的条件。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中批判了“亡国论”和“速胜论”,这两种观点都是形而上学的,“亡国论”将一切事物看作是静止不变的,在他们看来,中日双方强弱形势是固定不变的,日本强则永远强,中国弱则永远弱,因此会亡国。速胜论则走到另一极端,将同一性看作抽象的、主观想象的东西,否认矛盾转化需要一定条件,离开中日双方力量对比去追求战争的速胜。毛泽东则深刻的认识到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认为现在中国虽然弱,但是只要坚持持久作战,就一定能够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

  二、《论持久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启迪

  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责任。我们要运用《论持久战》中的科学方法,尤其是将矛盾分析的方法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始终,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以便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绿色和谐乌审”做出更大贡献。

  一要运用矛盾的观点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把握其表现形式,找准司法行政工作介入化解过程的立足点。社会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在地位上有主要和次要之别,在性质上有一般和个别之差异,在时间上也有长中短的区分。因此,提升社会矛盾化解效果首先要注重矛盾分析,将矛盾找准、找彻底,找全面,善于发现和解决矛盾,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早介入”、“广介入”和“深介入”的独特优势,认真思考,周密部署,预防和化解普遍矛盾、一般矛盾和长期矛盾,从而构建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要树立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整体推进理念,形成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合力。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之间不是一盘散沙,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关系,“律师参与法制宣传”、“调解一件,普法一片”、“大力宣传新《律师法》和《人民调解法》”、“公证介入人民调解过程”、“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参与诉讼”等提法,都形象地说明只有在各项职能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生共荣的局面,才能达到社会矛盾化解效果最大化的目的。为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找到更多行之有效的各职能之间的结合点,通过整合资源、整合职能和健全机制,使整个司法行政工作形成一股合力,各项职能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质和量双方面增强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三要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测评体系,客观公允地评价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效果。效果评价本身是主观活动,但如果期待通过评价发现问题,以便更好地改进实践并增进其效果,就必须使评价过程尽量地符合客观存在的情况,这就需要设立科学合理的效果评价标准和测评体系。对此,司法实践工作已经有所尝试,例如司法行政系统陆续开展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又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法治城市(旗、县、区)创建,就更多地引入了“法治指数”、“法治指标”等工具来衡量此项工作的开展效果。诚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数据式评价标准来衡量矛盾化解效果,对于某些职能如普法而言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原则性标准与细则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咨询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和确定项目,形成评分问卷后再采取专家评价与群众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加以操作。当然,对矛盾化解效果的评分仅具有参考价值,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该评价完善具体工作,努力提升矛盾化解效果。

  四要改革和完善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司法行政事业建设,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强有力的主体支持。为了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效果,对司法行政工作自身的体制机制进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为各项职能的发挥提供各方面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遵循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规律、总结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经验,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从而更好地深入并作用于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三是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和机关的整体权威性,继续争取领导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认同,使之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发挥更大的效果和作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论持久战》中蕴含的科学方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力度会不断增强,影响程度会越来越深。我们有理由相信,我旗的司法行政工作在科学理论的引领下一定会不断完善自身职能,勇挑重担肩负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为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建设美丽富饶、和谐稳定乌审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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