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02 11:24     来源:

乌审旗党员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管理考评制度,进一步推进全旗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统筹指导,各基层党(工)委牵头负责,各基层党组织具体实施。

 本办法教育培训管理对象乌审旗全体党员。

 全旗党员教育培训要适应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需要,突出政治功能,切实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全面落实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7个方面基本任务,把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紧扣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对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培训。

 党员教育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分级教育”的原则,坚持集中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组织生活、实践锻炼有机结合,采取旗级普遍轮训、基层党委兜底培训的形式,开展党员集中培训。主要形式:

(一)主体班次:包括广大党员参加的组织部门年度计划中的各类主体班,以及由组织部门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出国(境)培训班的培训学习。

(二)网上在线学习:包括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组织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各类信息化学习平台的培训学习

(三)其他学习:包括各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党员集中教育培训“三会一课”等集体学习或交流研讨以及实地观摩学习,党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受邀为各类党员培训班授课或组织部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学习。

  党员教育培训学时是为了记录党员参加各级党组织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情况而设立的计算单位。党员每年累计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累计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和转正后1年内一般要参加1次上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

党员因身体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的,经所在党支部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学时。

  党员教育培训学时计算:

(一)党员参加主体班次和各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党员集中教育培训学习,每个学习日按8学时计算,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培训机构已核定学时的,按核定学时计算。    

(二)党员参加组织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远程教育、网络在线学习平台的学习,由上一级党组织审核认定后,学时按小时计算

(三)党员参加“三会一课”、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集体学习交流研讨以及实地观摩学习,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认定后,学时按小时计算

(四)党员受邀为各类党员教育培训班授课,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

)党员以个人名义在公开发行的党报、党刊、学刊等刊物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按市、自治区、国家级每篇分别计4、8、12学时,同一篇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被不同级别刊物发表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学时

)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总学时按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和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合并计算。

第八条  党员教育培训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党员学习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如实记载党员参加学习培训、集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结合党员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积分管理”等活动,定期组织量化考评,年底进行鉴定汇总。

 党员所属党组织每半年对党员个人集中培训学习进行一次审核、登记,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集中教育培训和学时制落实情况,旗委组织部将结合平时考核、调研对基层党组织党员集中教育培训和学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党员集中教育培训和学时制落实情况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凡未完成年度规定学时要求的,不得评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并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制统计要据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如发现不据实填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党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 本办法中共乌审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审旗党员集中教育培训学时统计表

       2.党员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