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22 18:51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6号)、《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鄂党发〔2017〕8号)、《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鄂人社发〔2018〕4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审英才”评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绩导向、分层分类、精准施策,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已有工作成果与未来发展潜力相结合,注重依据品德、能力和业绩综合评价人才。
第三条 “乌审英才”的评审管理工作在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乌审英才”评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乌审英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代表我旗领先水平,在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等领域为我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刚性和柔性引进人才)和优秀本土人才。根据专业水平、业绩和贡献情况,分为一类、二类两个层次。每次评定名额原则上一类不超过5名,二类不超过8名。 对我旗急需紧缺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人才”,经评审后,可享受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党政机关公务员一般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
第六条 “乌审英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在我旗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须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旗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五)柔性引进的人才,须与我旗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每年在我旗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提供其在我旗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指导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材料。
(六)在我旗自主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
(七)“乌审英才”申报人员,年龄一般应未满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和“特殊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分类标准
第七条 评定一类 “乌审英才”,须满足 “乌审英才”二类评定标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5年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乌审旗技术创新、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三)近5年在医疗卫生领域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对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国内中蒙医药界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四)近5年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理论和学术观点,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五)近5年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能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对所在领域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旗内得到广泛认可。
(七)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获得出资人、同行和市场的认同。
(八)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九)在企业生产、和谐社会建设、乡村振兴中,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领域认可,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十)相当于“乌审英才”一类评定标准的其他人才。
第八条 评定二类“乌审英才”,须在我旗各行各业能够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做出突出贡献,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各类人才。
(一)在农村牧区领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长期在农村牧区开展技术攻关研究、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在带动农牧业技术改进、农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人才、农牧业科技人才等专业技术人员。
2.近5年来,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能力的农牧业合作社(协会)、农牧业产业化企业负责人或农产品经纪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能够适应推进脱贫攻坚工程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带领群众发展创业、脱贫致富。
3.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推动农牧业科技创新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专利在农牧业生产中具有良好应用价值。
(二)在医疗卫生领域,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医疗卫生事业的精神。在全旗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应从业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该专业职称要求的技术水平,且近5年来未发生有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医疗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取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创造性成果。
2.专注于学科建设、医疗卫生科技推广,具有承担指导本学科科研教学工作的能力,并培养和带动一批本学科中青年医生成为业务骨干。
3.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本人或所负责的科室门急诊人次、出院患者人数在本专业位居前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得到同行及社会认可。
4.能较好地诊治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管理好慢性病、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病人转诊服务、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群众满意度高的乡村医生,一般在乡村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
(三)在教育教学领域,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岗位工作所必需的思想、业务、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无违反师德行为,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目前在教学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旗级以上(含旗级)“名师”称号。
2.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称号。
3.获得市级以上教学质优课大赛一等奖;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作品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4.本人主持的市级以上级别的研究课题获得立项或者取得结题证书。
5.本人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材或专著在自治区级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
6.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专利在教育教学领域具有良好应用价值。
(四)在宣传文化艺术领域,长期从事宣传、发掘、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本土特色文化的文化艺术工作者或爱好者,德艺双馨、业绩突出、群众认可,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宣讲,且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获评自治区级以上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
3.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市级非遗传承人。
4.所创作的小说、诗歌、散文、剧本等作品公开出版发行或在专业报刊上发表,在自治区以上有重要影响、占有一定地位的。
5.长期从事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工作,并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汇演中获得奖项的。
6.书法、美术、摄影等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性展览、比赛中获得奖项的。
7.创作或参与参演的电视电影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演播并有影响的。
8.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
9.在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10.获得自治区及以上相关文博专业奖励人员,业绩和能力在自治区广泛得到认可,主持实施大型展览获得较好社会效益。
11.成立文化艺术团队,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在全旗有良好社会反响和影响力。
12.文创旅游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主创人员。
(五)在社会服务领域,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在我旗各领域社会组织服务满一年的,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区建设、教育辅导、就业援助、矫治帮教、纠纷调解、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人员。
2.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基础,独立完成市级以上社会服务研究项目并取得前三名成绩。
3.公开出版过影响深远的社会服务领域专著,有重大学术研究价值或应用价值。
4.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带头作用的社会组织创新创业持证人才或获得国家3A级以上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六)在金融服务领域,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从事金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在研究解决旗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金融领域人员。
2.精通金融和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熟悉金融机构的运作和金融业务,在金融法律或金融仲裁业务工作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人员。
3.在旗域金融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旗域金融监管和服务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行业发展起到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员。
(七)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在企事业单位高层经营管理岗位上,通过依法经营、诚实劳动和开创性工作,对本企业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被企业肯定、行业认可、社会认同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从事专业性强的管理工作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在推广、转化技术成果、创办技术企业过程中或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人员。
2.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一线从事技能含量较高的工作,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在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
3.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现代科学管理手段进行重大改革创新或推动技术改革创新,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4.所领导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保持较快增长,其纳税额每年达100万以上,在全旗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在企业管理和经营工作中,拥有两年以上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作为带头人带领企业在创新创业领域或高校产学研合项目方面取得旗级及以上荣誉,推动企业实现绿色、高质、创新发展。
(八)在生产、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技能精湛,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技能水平高,在工作岗位中对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攻关、操作方法、成果转化、传授技艺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本专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旗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4.围绕节能减排,善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为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积极为企业建言献策,降本增效。
(九)在我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5年来,围绕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技术项目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通过并获得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前三名的企业负责人和获评市级以上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
3.在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杂志发表科技创新领域高学术价值论文的。
4.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专利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人员。
5.近5年来,经过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在市级成功转移转化权属清晰的科技成果的主要负责人。
(十)相当于“乌审英才”二类评定标准的其他人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成立“乌审英才”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乌审英才”选拔评审工作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旗人才办审核,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旗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旗委常委会审定,旗委、旗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方式进行。
(一)公布条件。利用新闻媒体、下发文件等形式,公布选拔条件、方法和程序。
(二)推荐人选。选拔“乌审英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研究讨论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推荐人选填写《“乌审英才”审批呈报表》,递交本人主要贡献材料以及奖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推荐人选担任领导职务的,需附旗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需附旗税务局、人社局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3年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资格审查。旗人才办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
(四)组织评审。旗委组织部(人才办)组织评审小组对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委经充分酝酿、署名评议打分、综合审核评定后,拟定“乌审英才”初步名单。
(五)组织考察。旗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六)研究审定。旗委组织部(人才办)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和考察结果,研究提出乌审旗“乌审英才”初步人选意见,提交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旗委常委会审定。
(七)社会公示。旗委组织部(人才办)将旗委确定的“乌审英才”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命名表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乌审旗“乌审英才”名单,由旗委、旗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乌审旗“乌审英才”》证书,并落实有关待遇。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经费支持。
(一)被评定为我旗一类、二类的“乌审英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3年管理周期内,分别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2万元的津贴。符合条件的“乌审英才”在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按新的层次对应标准给予支持。
(二)鼓励“乌审英才”所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或支持,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本办法所需经费由旗财政承担,从旗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配套服务。
(一)优先支持“乌审英才”承担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自治区、市各级科技基金资助等。
(二)鼓励和支持“乌审英才”参与、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为“乌审英才”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
(四)管理期满后优先推荐“乌审英才”参与国家、自治区、市各类人才选拔。
(五)在职务晋升方面,根据本人业务专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在职称评定方面,根据本人业务实绩、学术水平优先评聘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在管理期内,享受《乌审旗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七条所列服务项目。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我旗“乌审英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乌审英才”的管理期为3年,在管理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已获评的“乌审英才”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层次的人才评定。二类“乌审英才”取得新的业绩且达到更高层次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的人才评定,尚在管理期内的,评审通过后其管理期重新计算。“乌审英才”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秀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关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按照“谁推荐,谁考核”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以申报书审核部门为准)每年对“乌审英才”进行1次考核,对其创新创业业绩进行评估,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告旗人才办。“乌审英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旗人才办报备。
第十六条 “乌审英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荣誉称号予以保留,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管理期满;
(二)与我旗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工作协议终止;
(三)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乌审英才”评选相关条件;
(四)其他不适宜享受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乌审英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旗人才办核实确认后,撤销其“乌审英才”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其他需要取消资格和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