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30 14:37     来源:

广大城乡居民: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稳定缴费方式和原有缴费渠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 〔2016〕122号),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后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内税〔2019〕18号)、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2:1比例征缴,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05元/人
二、参保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集中参保期。参保人于集中参保期缴费后,2020年全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集中参保期截止后,允许中途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20,自缴费之日起设3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三、参保方式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工作部署的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由税务部门按职责办理,旗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城乡居民参保筹资整体工作,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学校、幼儿园等集中代收方式,在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的基础上,为缴费人提供更为便利的多元化缴费渠道。参保人员缴费时需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旗相关部门要做好参保政策的宣传、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基金上划等工作;2020年3月1日前按时完成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的系统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保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四、代缴人群
1.具有本旗户籍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的个人缴费,由旗财政全额代缴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个人缴费不得由财政全额代缴,我旗确定为由参保人缴纳50元,旗财政代缴255元。
3.具有本旗户籍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的个人缴费,参保人缴纳155元,旗财政代缴150元
4.新生儿参保执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生儿参保经办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77号)有关规定。
5.代缴人群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补助,不得重复补贴。
各相关单位政策咨询服务联系电话: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7581869
乌审旗财政局                         7213734
乌审旗扶贫开发综合服务中心   7583998
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       7585996
乌审旗民政局                         7216966
乌审旗残疾人联合会               7220369
乌审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3800603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印发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