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监督问责 防止“带病提拔”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8-04 17:24

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已成为选人用人的一个突出问题,“带病提拔”不仅腐蚀吏治生态,有违社会公平公正,也冲击现行干部人事制度,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一系列制度设计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必须坚持把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方面,严惩“带病”者,让违法乱纪者受到应有处罚;另一方面,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纪律处罚失职“把关者”,形成警示效应,匡正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风气。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规章制度不在于多少,而在于执行是否有力、落实是否到位。没有特权、没有例外,是确保规章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只是纸上写写、嘴上说说、墙上挂挂,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一种摆设,非但发挥不了作用,反而容易引发“破窗”效应,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规章制度一经确立,就要坚决执行到底、落实到位,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彻底打消一些干部的侥幸心理、观望态度,正风肃纪,形成威慑。(内蒙古乌审旗 邢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