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扎实做好干部选任监督工作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1-30 17:26

  强化群众监督,严把入口关。旗委明确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必须经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对群众推荐得票率达不到50%以上的,不得提拔使用;对民主测评称职以上得票率达不到70%以上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在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单位参会人数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同时,对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组织监督,严把考察关。细化德、能、勤、绩、廉等具体表现,考核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加大实绩考核力度,全面了解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改进考察方式,在坚持调研式考察谈话的同时,对重大事项、重要工作、主要指标、突发事件及信访稳定等方面情况,通过机关党组织、执法、计生、公安等部门掌握干部在及八小时外遵纪守法情况,扩大考核覆盖面,增强考察工作的准确性。

  强化决策监督,严把程序关。旗委按照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严把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各个环节,坚持任职条件资格不具备的不列入,超过规定职数推荐干部的不列入,任前档案审核有问题的不列入,不符合干部任职程序的的不列入,未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不列入,常委会成员没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的不通过,群众意见大、问题没有核查清楚的不列入,应征求而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不通过,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强化制度监督,严把管理关。坚持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对干部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其各个阶段都记录留存,并实行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采取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全委会票决制办法,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任职公示制度,通过在公示栏和电台、电视台公示等形式在全旗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坚持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对干部实行跟踪考察,试用期满后经考察胜任工作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取消任职资格。坚持任前谈话制度,由组织部门依据干部试用期间表现,及时进行提醒性、教育性和批评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乌审旗委组织部  李虎成供稿)